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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不宜使用药物流产
编辑:安文 来源:西南健康网 发布时间:2008-2-21 14:28:11

  一般情况下,停经42天以内的妊娠称为早早孕,药物流产是指用药物抗早早孕,又称催经止孕,即有孕流产、无孕催经。不必手术,痛苦较少。女性在避孕失败后都希望选择效果好副作用小的流产方法,不需手术的药物流产往往成为她们的首选,目前临床使用的药物是国产的米非司酮,属于孕酮的拮抗剂,与前列腺素联合应用,可提高流产的成功率,达到90%左右。

  药物流产并非毫无风险,有严格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一般在停经49天之内,尿妊娠试验阳性、要求终止妊娠的女性,在采用药物流产前必须接受B超检查,确诊是宫内妊娠并了解胎囊的位置和大小后才能决定是否行药物流产,如果胎囊在子宫的宫角部或在接近子宫颈的部位不能接受药物流产,容易发生大出血危及生命。

  还有一些女性也不能选择药物流产。如年龄过小(小于20岁)或年龄过大(大于40岁);有严重的月经不调症状;有心脏病、肝炎、内分泌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消化道溃疡、哮喘及青光眼者;有卵巢囊肿及妇科肿瘤者;带环妊娠者;既往有药物流产失败史或者药物流产后阴道出血时间长等不能选择药物流产。

  另外,近期做过人工流产手术或子宫有手术瘢痕者;妊娠后使用黄体酮等保胎药者也应慎重选择药物流产,这些因素都容易增加药物流产的失败率,造成再次清宫手术。还有一些早孕女性在服用药物后会有明显的不良反应出现,此时应立即停药,以避免药物造成进一步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早孕女性进行药物流产应避免去那些不具备开展药流条件和技术能力的医疗单位。只有严格根据药物流产术的要求,做到术前确诊,术中观察,术后随访,才能安全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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